1、在价格评审项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相关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给予
小微企业 6%的价格扣除,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或电子响应文
件中的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为准。
注: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
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给予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
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
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
扣除。
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
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3、给予优先采购、强制采购货物价格扣除
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
知》(鲁财库〔2007〕32 号)的规定,在供应商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
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评审时可对节能环保产品给予 5%的价格扣除。
说明:本项以供应商提供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
《品目清单》打印件,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
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认证机构必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
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响应文
件被拒绝。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在评审时不给予节能政策的价格扣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