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科研机构是“国有”或“准国有”属性,体现了以国家
意志为国家目标服务的功能,研究集中在对国家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
影响的战略性领域。而美国高校是高度自治机构,一般享有较大的自
主决策权。
美国联邦科研机构作为多样化、跨学科的研究组织,早先技术开
发与转移并非主要任务,直到 1980 年出台的《史蒂文森——怀德勒
技术创新法》(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作为美国
第一部定义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要求联邦科研机构将技术转移作
为其重要职责,推动联邦科研机构的角色扩充至技术转移。
《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与 1986 年《联邦技术转移
法》确立了联邦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基本制度,包括:(1)明确联邦
实验室技术转移的任务,并创建体制机制来促进该任务的完成;(2)
增设部门与搭建平台,在商务部内设立技术管理部门,在联邦实验室
增设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3)合作研究暨开发合约(CRADAs),
允许国家实验室与企业、大学、州政府共同合作与研发;(4)绩效考
核制度,将技术转移作为联邦实验室、科学家、工程师工作的考核指
标;(5)奖励制度与分配制度,奖励联邦机构科学、技术与工程人员,
并明确了联邦机构所得权利金(技术转移收益)的分配制度。
而 1980 年出台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则统一了联邦专
利政策,将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下放给项目承担者,包括大学、
小企业、非营利性机构,通过“放权政策”推动科研成果商业化,技
术转移提供了产权保障,它的实施使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逐年提
高。
1980 年通过的《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与《拜杜法
案》,分别确立了联邦实验室与大学技术转移政策的基本内容,体现